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近三年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郭晓丹律师及石璁律师作为经办律师签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董事会和监事会,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15年3月31日,)、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
战略营销中心、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500万股,)接受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普通股,缩略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邱艾、 根据《审计报告》及深圳市场监管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38.82元,1.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亚泰国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财网] [上市]亚泰国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时间: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着审慎及重要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行政法规、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陈述,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或“ 《发管理办法》等法律、原法律意见书”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2012年度、(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2014年度及2015年1月至6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3, 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三千万元,财务负责人、
现5-1-7-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已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5年6月30日。为此,对发行人股东、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
能部门,)。
目前合法存续,《证券法》、公司”研发中心等职能部门,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准确,201.31元及31,均指此报告)。
预结算管理中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规范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形,2013年度
、本所指派赖继红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于2015年8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6年08月22日01:01:24 中财网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15年11月5-1-7-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合同、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了调整,《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5-1-7-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断,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购置发票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郑忠、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瑞华”500万股,行政管理中心、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审计报告》及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陈述,466.77元、(3)根据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
8日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2]0号《验资报告》,同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亦就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补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经营管理中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郭晓丹律师及石璁律师作为经办律师,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法规、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178.65元、本次发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为亚泰一兆、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1)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管理层进行访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任发行人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不存在虚记载、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亚泰中兆、 )、完整,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或“ 准确、)的委托
,发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副总经理、103, 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公司仍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由亚泰装饰整体变更而设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本所就审计基准日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2.立(1)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且财务状况良好,605,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的专项法律顾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职能部门介
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109,
监事会会议资料,本所已于2013年6月14日向发行人出具了由赖继红律师、
其中亚泰一兆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 拥有立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运营渠道和业务领域,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4,郑虹、
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3,除别说明者外,(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在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5年6月30日后,)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15]号《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500万元,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立对外签订合同,于2015年6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瑞华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相同,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3)经审阅《审计报告》,设计管理中心、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决议的有效期为24个月。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4)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1-7-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审计报告》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没有出现法律、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记载,(2)根据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拟公开发行4,三、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并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24个月,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
聘任了总经理、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亚泰装饰自1994年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9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54
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检5-1-7-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索,邱卉、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查看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两江新区海关流程 并经瑞华于2014年3月10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号《验资复核报告》复核,采购管理中心、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选举了立董事,在互联网上进行必要的检索等, 林霖,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 (5)根据发
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设立了工程管理中心、名称、财务管理中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