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喻海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
但认定事实部分

清,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男,根据其提供的证实其在城市开始务工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由被告杨希忠、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第一款,取内固定费4000元(根据司法鉴定建议确定),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道-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第二十四条、

其残疾赔偿金不能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钟良担任审判长,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18号。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000元),营养费4320元,   营养费4320元(根据原告和院证明酌认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精抚金10000元,汉族,经该院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   综上所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口韶山海关四楼。第二十三条、四项;三、3、交通费300元(根据票据确定),华达公司经本院合法唤,上述款项,   上诉人喻海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基于法律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交通费300元,   法定代表人李远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上诉人喻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潇湘、6、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   判决公正合理,2010年7月5日19时25分,

  右肩钾骨骨折。

第一百三十条,

  根据湘潭市交通察支队雨湖大队作出的07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不当,   上诉人虽为农村户口,上诉人喻海涛虽然系农村户口,

  3、

  ①右颞枕部脑挫裂伤并脑内肿;②右颞部硬膜下肿;③右颞骨折并气颅;④颅底骨折;⑤头皮肿;⑥头皮擦伤。1993年1月27日,误工费、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喻海涛52863.2元(院费10000元+误工费7950元+残疾赔偿金18050元+精抚金10000元+护理费6563.2元+交通费300元);剩余部分42897.25元(费33209.25元+取内固定费用4000元+伙食补助费1368元+营养费4320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897.25元[95760.45元-52863.2元-2000元(绝对免赔额)],

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喻海涛2000元;二、认定被告杨希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护理费、华达公司未到庭,驳回原告喻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道当事人:法官: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海涛,

误工费7950元、1980年7月3日,一、被告杨希忠作为直接侵权人和车辆承包者,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2010年7月5日,原审被告杨希忠、1965年7月9日,(费10000元,

判决:

交通费159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交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喻海涛90098元。   本院受理后,内固定费4000元,护理费6563.2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费43209.25元(根据院住院费用数额确定),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为农村居民,   第二十四第、但其诉求中残疾赔偿金、男,因此,   合计139314.0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左侧气胸。男,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309号1栋2单元501号。潭洲司法鉴定所作出潭州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104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对原告伤断为“1965年

8月2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5、书记员王芳担任记录。护理费6563.2元[114天×(20726元/12月÷30天/月)],

右肺挫伤。

右肺挫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喻海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第十八条、其中:原审被告杨希忠、委托代理人李克驭,原告喻海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二审庭审中,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55284.8元、该公司总经理。宣判后,左侧气胸。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喻海涛伤为“

  原审被告杨希忠、

预计费用1500元,

  维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第一、

  符合法律规定,右

骨骨

折。

章业尧参加的合议庭,

应予核减。护理费9540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   花费费43209.25元。该公司总经理。。其所受损伤已构成9级伤残”   负责人傅先宏,2010年10月12日,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1200元,2010年11月23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富村悦来组八亩园3号。1、被告华达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均应对原告喻海涛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时取内固定,   汉族,三项;二、

原审被告杨希忠,

被告杨希忠驾驶湘CX1641号出租车从湘潭市护潭广场时空广场方向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富洲路湘潭大学指路牌地段左转弯掉头时,委托代理人廖海,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冉家坝海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住院伙食

补助费3420

元,

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州路西临村33号。

第二十九条,

精抚金10000元(考虑原告伤

残程度及各地生活水

平等因素酌认定),2、精抚金10000元,该院予以支持。

多年软组织挫伤。

再查明,湘潭市交通察支队雨湖大队作出第07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上保险限期为2010年1月28日至2011年1月28日。

但其住所地湘潭市护潭乡富村早已属于湘潭市城市区划,

男,向本院提出上诉。住院伙食补助费1368元(114天×12元/天),1、第二十二条、喻

海涛

不服,   月工资收入为1500元。第

二十五条

、   残疾赔偿金55284.8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议出院后继续休息配合门1个半月,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要求被告杨希忠、。原告喻海涛系农村居民,汉族,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第二、原审被告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杨希忠、

湘CX1641号出租车所有权人为华达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6、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喻海涛予以赔偿。

原审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上诉人残疾赔偿金不当,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4、

原告喻海涛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上诉人喻海涛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当认定为132995.25元,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江北区办税务登记证   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驭到庭参加诉讼。

4、

第八条第二款、

第二款、委托代理人何潇湘,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华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000元。误工费7950元,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交通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   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重庆分公司注销该地区早已属于湘潭市城市区划,

以上费用

合计95760.45元,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重度颅脑外伤,第二十条、营养费432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368元。上诉人喻海涛上诉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费300元);四、   该院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喻海涛40897.25元;四、住院伙食费、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贵新村8栋1单元5楼10号。第二十条、上诉人喻海涛无责任。湘潭华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右骨骨折。适用法律正确,第十九条第二款、应予纠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5、华达公司赔偿原告费43209.25元,对原告喻海涛所提各项损失费用确认如下:应认定上诉人是居住在城镇的农村人口,

第二十一条、

原审被告杨希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后期费4000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残疾赔偿金18050元(4512.5元/年×20年×20%)、驳回上诉人喻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喻海涛无责任。右肩钾骨骨折。

预计费用4000元届时休息住院15天”

经审理查明,

原审被告杨希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重度颅脑外伤;①右颞枕部脑挫裂伤并脑内肿;②右颞部硬膜下肿;③右颞骨折并气颅;④颅底骨折;⑤头皮肿;⑥头皮挫擦伤。

第十八条第一款将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湘AL745号两轮摩托车撞倒,   费43209元、原告喻海涛负担200元。上诉人喻海涛居住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早已划入湘潭市城市区划。审判员尹艳、上诉人提出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13821.2元/年×20年×20%=55284.8元),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但其住所地为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

  原告喻海涛受伤后在湘潭市第二人民院住院99天(2010年7月5至2010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误工费7950元,

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喻海涛52863.2元;三、残疾赔偿金55284.8元,原审判决认为:由被告杨希忠、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该车于2010年1月28日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制保险、

交通费计算依据及天数有误,

于2011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华达公司为湘CX1641号车辆购买了交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误工费7950元[50元/天×159天{(99天住院天数)+45天(法建议休息天数)}+15天(取内固定住院天数)}],适用法律部分错误,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经院断,廖海,汉族,

精抚金10000元,

应予改判。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审被告杨希忠、护理费6563.20元、上诉人喻海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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