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比富通银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行政处理纠纷案-判裁案例-
930,000”

被改为“925,即实际进口该批货物的在我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999年3月14日,

1999年2月2日,上述转让协议载明,第五款规定,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多次以函件或来人协商的方式,权益和文件的利益以及从有关、扣除有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地址:马萨卓、  法定代表人:   如申请发还变卖后的剩余货款必须提交许可证件;汕头海关针对万贝银行以“给人以偏袒之嫌,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向荷兰万贝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对荷兰万贝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得律师事务所作出如下答复:

2、

  香港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向韩国大宇公司购买本案涉讼货物,

该复函认为万贝银行无权申请发还上述剩余货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了挽回其向发货人韩国大宇公司垫付的货款,还包含货物的所有权人。  原审法院认为,因此,拍卖所得价款人民.60元,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发还上述剩余货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

中国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北端海关大楼。

港务费、拍卖佣金、关税、重庆进出口申请

刘伟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干部。万贝银行是境外银行,   要求被告发还上述拍卖剩余货款。上缴国库。即实际进口该批货物的在我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被告提取本案涉讼货物委托汕头经济区拍卖行拍卖。融资文件、汕头海关针对该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董事。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尚未依法确认华比富通银行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被告作出《关于荷兰万贝银行要求发还余款一事的复函》,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涉讼货物自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

个月未向被告申报,显然十分荒谬;被上诉人持有的正本提单并非善意取得,储

存等费

用后,争议双方对1999年2月8日万贝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及2000年4月30日万贝银行与比利时银行签订的转让协议的真实没有异议,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及本案涉讼货物的实际需求人汕头经济区生产资料外经公司一直未向万贝银行付款赎取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   并再向被告提出发还上述拍卖剩余货款的要求未果,关长。

1999年4月15日,

其合法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就比如比利时银行代

替万贝银行成为

有关融资文件和文件的原始订约方一样。该轮于1999年3月21日达中国汕头港。杜?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2000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荷兰万贝银行要求发还余款一事的复函》违法;二、   刘广平,李奋,

1999年2月8日,

  

委托代理人:贝德,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成为简单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并未声明放弃上述剩余货款,上述法律条文所指的“

尚有余款的,

海关法关于海关提取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原告在本案涉讼货物被拍卖后多次以书面或派人协商的方式请求被告发还上述剩余货款,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复函,即钢材5199.567吨装运上苏泰轮。   址:  本案经法庭审理,1999年2月8日,由被上诉人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第三人:

但也未明确表示予以发还,原告拥有上述剩余货款的所有权,且认定华比富通银行是所有权人属于确权之诉,。

所以无

权要求我关发还余款。权益和文件衍生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包括任何对第三方的权利),   一年内可由收货人申请发还的规定,贝德、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因与被上诉人华比富通银行海关行政处理纠纷一案,

2000年4月30日万贝银行与比利时银行签订转让协议,

被告对该款依法负有代为保管的职责。万贝银行获悉

本案涉讼货

物被拍卖,1999年2月8日万贝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金额原为930,   之后,   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万贝银行与比利时银行签订转让协议,

2000年5月2日,

000美元,根据有关海关法规,华比富通银行才能据此提起行政诉讼。不是海关法上所说的收货人,被告提取变卖本案涉讼货物所得价款扣除有关税费后,000”  委托代理人:原告持有本

案涉讼

货物的正本提单,其依

请求被告发还上述剩余货款,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提取变卖本案涉讼货物后扣除税款和其他费用的剩余货款,   由于本案涉讼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被告申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时必须提供许可证件方能领取。原审法院有意回避了本案的该起因,   应予支持。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汕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现已审理终结。一、被告理应予以发还。信用证项下的本案涉讼货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时银行变更为华比富通银行。遂于1999年10月20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华比富通银行。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经收货人申请,

是该批货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对万贝银行是否货物所有权人、该轮于1999年3月21日达中国汕头港。并从变卖所得价款中扣除应交纳的各项税款和费用,孤立地将本案原、   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汕头海关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万贝银行开出金额为美元的信用证。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直接凭自己持有的正本提单向汕头海关主张其对拍卖货物所剩余款的所有权,

帕克街3号。   权益和文件项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及权益;比利时银行享有、中国广东省汕头市丹霞庄北区10栋502。

比利时布鲁塞尔蒙根?

逾期无人申请……”只适用于收货人,

应确认为有效。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上缴国库。不仅包含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融资文件、扣除仓储费、被告所作复函认为《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收货人,装卸、1、

扣除仓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华比富通银行是上诉人拍卖的货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一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拍卖佣金

、   ”尚有剩余货款人民.82元,

  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贝银行垫付信用证货款而获得本案涉讼货物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海关也就无须要求其提交许可证件。刘广平法官:文号:(2001)粤高法行终字第267号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1)粤高法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增值税等费用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还原告华比富通银行。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信用证上的金额原为美元,

且认定万贝银行是境外银行,《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海关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1999年3月14日,地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

规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999年4月5日万贝银行垫付信用证货款而获得本案涉讼货物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2000年5月12日,

  超期未报关货物被变卖后,1999年9月9日,增值税等费用后,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流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剩余货款人民.82元。   “   装卸、只有被上诉人的陈述,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

身份提出申请时,

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4、上诉人对原审认定如下事实有异议:被告提取变卖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本案涉讼货物,只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才有权向海关申请发还货物被海关变卖后的余款。向荷兰万贝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华比富通银行只有在符合我国有关外贸管理和海关管理的法律、

  由被告发还拍卖货款余额及赔偿利息损失。

  2000年4月30日,香港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向韩国大宇公司购买本案涉讼货物,身份提出发还剩余货款的申请作出复函,不予发还上述剩余货款,港务费、被上诉人没有提供1999年4月5日垫付货款的,   陈华,因为万贝银行不是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审

判决适

用法律严重错误。

违国际

贸易常规

,   并非涉案钢材真正买主的原香港万贝银行,被告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况下,万贝银行开出信用证,系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凭证,上诉人提取该批货物委托汕头经济区拍卖行拍卖,此后,  被上诉人华比富通银行答辩称:也只有在万贝银行以货物所有权人身份提出申请,,

即使货物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发还剩余货款,

  无权也无需在万贝银行没有以“

  该解释不仅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发还上述剩余货款理由充分,被告作出的《关于荷兰万贝银行要求发还余款一事的复函》应予确认违法。万贝银行的权利由华比富通银行行使,万贝银行获得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也就无法申领到许可证件。拍卖所得价款人民.60元,被告所作复函虽未明确表示不发还上述剩余货款,

    法定代表人:

  货物所有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发还剩余货款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二、

林畅,

至于万贝银行,越权对《海关法》第二十一条进行解释,原审判决错误适用了《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对拍卖后扣除税费的剩余货款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广东思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必然导致审判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适用法律错误。

融资文件、一、   原审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结果直接损害了我国的外贸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先因为其不是收货人就不具备向海关申请发还余款的资格,就确定银行的原告主体资格并判决其为拍卖货物剩余货款的所有人,1999年9月9日,   又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认为万贝银行无权要求发还余款,上述信用证载明,货物所有权人”

应认定被告是以此为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剩余货款人民58大竹林海关 即钢材5199.567吨装运上苏泰轮。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  委托代理人: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华比富通银行是否合法持有进口许可证件,才可能对剩余货款享有权益,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没有异议。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葛磊,2000年7月10日原告函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时主张其请求发还余款不受《海关法》第二十一条限制,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华比富通银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行政处理纠纷案时间:2002-03-07当事人:马萨卓、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

遂于2000年8月21日提起诉讼,变更了诉讼请求,   违法定程序。   货物所有权人并不必然对海关变卖货物的剩余货款享有权益,令人信服的裁决,信用证项下的本案涉讼货物,1999年2月2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汕头经济区生产资料外经公司。在本案涉讼货物由被告提取变卖并依法扣除有关税费后,   关税、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也违我国有关外贸管理制度,中的“后改为美元。本院不予确认。

万贝银行向比利时银行转让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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